大洋新聞 時間: 2014-08-21來源: 信息時報
  信息時報訊 (記者 劉宇雄) 昨日,廣東省人大網掛出《廣東省實施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〉辦法(草案修改征求意見稿)》,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草案修改征求意見稿中,擬規定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部分實行累進征收水資源費。違法取水的最高罰款達到10萬。
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》中規定,用水應當計量,並按照批准的用水計劃用水。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。在廣東省的這份草案修改征求意見稿中,第三十二條詳細規定瞭如何累進收費:除水力發電外,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部分實行累進征收水資源費。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不足20% 的部分,加收1 倍水資源費;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20% 以上,不足40% 部分,加收2 倍水資源費;超計劃或者定額取水40% 以上部分,加收3 倍水資源費,取水許可審批機關可以責令其暫停取水,限期整改。
  新修訂的條例對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罰更為嚴厲。
  草案修改意見征求稿中,擬規定不服從水量調度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。針對地下水開采,在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的城市市區開采地下水的,開采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、水源枯竭、水質惡化或者海水入侵的,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內新建、改建、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等三種行為,違反其中任意一項都將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。
    (原標題:違法開采地下水最高罰十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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